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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苏轼“春娘换马”看宋代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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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明代出版的一本女性诗歌作品总集《名媛诗归》中,记述了一件苏轼的文人轶事,这就是“春娘换马”。 这事是说: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之前,有一名婢女被友人看中,苏轼答应将
明代出版的一本女性诗歌作品总集《名媛诗归》中,记述了一件苏轼的文人轶事,这就是“春娘换马”。
这事是说: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之前,有一名婢女被友人看中,苏轼答应将婢女换马,婢女羞愤自杀。
坡公又有婢名春娘。公谪黄州,临行,有蒋运使者饯公。公命春娘劝酒。
蒋问:“春娘去否?”公曰:“欲还母家。”蒋曰:“我以白马易春娘可乎?”公诺之。
蒋为诗曰:“不惜霜毛雨雪蹄,等闲分付赎蛾眉。虽无金勒嘶明月,却有佳人捧玉卮。”
公答诗曰:“春娘此去太匆匆,不敢啼叹懊恨中。只为山行多险阻,故将红粉换追风。”
春娘敛衽而前曰:“妾闻景公斩厩吏,而晏子谏之;夫子厩焚而不问马,皆贵人贱畜也。学士以人换马,则贵畜贱人矣!”
遂口占一绝辞谢,曰:“为人莫作妇人身,百年苦乐由他人。今日始知人贱畜,此生苟活怨谁嗔。”下阶触槐而死。公甚惜之。
这一事迹使得苏轼的现代崇拜者非常愤怒,他们认为按照大文豪苏轼的人品是做不出来这种事情的,必须承认,由于年代久远,我们并没直接证据证明此事的真实性。
不过可以肯定的是,根据现代历史学界对北宋的研究,士人阶层买卖婢女这种事确实很常见,而且符合当时的价值观和法律。
嘉佑六年(1062年),王安石升为知制诰,替皇帝起草文书,按当时传统,夫人给他买了一个妾,这个妾的丈夫原为军官,负责漕运,因为船沉粮没需要赔偿,于是把丈夫用九十万钱把她卖给王家做妾。王安石却不忍此事,将妾送回,钱全送出去。
王荆公知制诰,吴夫人为买一妾,荆公见之,曰:“何物也?”女子曰:“夫人令执事左右。”安石曰:“汝谁氏?”曰:“妾之夫为军大将,督运粮而失舟,家资尽没犹不足,又卖妾以偿。”公愀然曰:“夫人用钱几何得汝?”曰:“九十万。”公呼其夫,令为夫妇如初,尽以钱赐之。 (选自北宋·邵伯温《邵氏闻见录》)
司马光是王安石政治上一生的对手,在政治上几乎事事与王安石作对,但在日常生活原则上两人却可说是惺惺相惜,司马光也多次拒绝夫人为之买妾,曾有朋友向他借五十万钱,说着不过是卖一个小婢的钱,而司马光却不高兴的回答说,我连肉都不经常吃,哪有五十万钱去买小婢?
王安石和司马光在私德上是那个时代的另类,在当时看已经到了不近人情的程度,而大多数士大夫,如苏轼,欧阳修等在这方面都是乐于享受姬妾成群的。
而婢女和妾哪里来?当然是买卖。
如庆历年间,名臣韩琦任职真定府,为了感谢某位门客的服务,花100贯买了一个婢女送给门客。这个事情的性质和苏轼以小婢换马差不多,同样不见有人指责韩琦。
所以宋人花钱购买婢女或者卖出,送给别人,在当时都属于正常行为,很少有人因此责怪他们。
宋朝初期实行的是《宋刑统》,其中的条文和唐代的《唐律疏议》没什么区别。也就是说,宋初对买卖奴婢的态度和唐朝是一样的:奴婢的地位和牲畜一样。
诸买奴婢、马牛驼骡驴,已过价……立券之后,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,无病欺者市如法。
宋代法律规定,奴婢买卖和牲口买卖一样合法,不过必须立合同,交易完成以后三天内发现有病可以让合同作废。
但同时,《宋刑统》中也有规定:诸掠人,掠买人为奴婢者绞。这是怎么回事呢?
因为在宋朝,买卖人口分成“合法”和“非法”两种。买卖人口本身不是罪名,关键是买卖的人口从哪里来。
合法的奴婢来源包括:国家将罪人的妻女贬为奴婢,或者自愿卖身为奴婢。对于这种人口交易宋朝政府甚至可以在其中抽税。
十月,豫令民鬻子依商税法许贯佰而收其算------宋史刘豫传
而非法的奴婢来源者包括拐卖,抢掠人口,对于这种非法途径而来的奴婢,唐宋政府一直在法律上严禁。
文章来源:《人口与经济》 网址: http://www.rkyjj.cn/zonghexinwen/2021/0616/1610.html